协会章程
ABUIABACGAAgv67E-AUotuuqjQMwkAM4yAE

重庆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重庆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英文译名:ChongQing China National Culture Promoting Associaton.缩写:CCNC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热心于振兴中华民族文化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南,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承民族文化精萃,弘扬中华民族文化,守正创新,为振兴重庆作出贡献。本团体坚持自愿、平等、友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重庆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重庆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办公地点设在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市委机关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重庆中华民族文化促进会联系热心于中华民族文化事业的团体和个人。

(一)争取赞助,筹集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资金。
(二)制定奖励条例,奖励对发展中华民族文化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以及优秀的文化艺术作品。
(三)赞助培养中华民族文化人才。
(四)举办各种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的文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社团管理机关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行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民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如因特珠情况需由常务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

(一)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二)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三)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四)监事行使下列职权: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咨询或建议;对本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的行为提出监督意见或对违法违规理事、常务理事依程序提出罢免的建议;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对相关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向上级机构或相关机构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其他事项。
(五)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捐赠和赞助;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会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凡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从业人员)以及相对固定的兼职工作人员中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应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会选举负责人前,应按规定将负责人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核。本会变更、撒并或撤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实现本会领导班子和党组织负责人同步调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应主动支持党建工作。本会积极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书记参加本会管理层有关会议。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应接受邀请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将上级补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经费全额用于党建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达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之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月1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8年12月13日